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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部:有關市售紫外線消毒(殺菌)燈標示相關「注意事項或警語」之用語


經濟部 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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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文者:高雄市電器商業同業公會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年02月18日
發文字號:經商字第11102405080號
速別:普通件


主旨:有關市售紫外線消毒(殺菌)燈標示相關「注意事項或警語」之用語一案,惠請貴會轉知向相關會員廠商宣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部商業司案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10年12月17日「研商市售紫外線消毒(殺菌)燈之品質檢測暨標示查核結果」會議紀錄暨該處111年1月10日院臺消保字第1110160815號函辦理。
二、查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(稱本基準)第2點第1項規定:
本基準適用於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之電器及電子商品,包括硬體商品、軟體商品、零組件及耗材。」且旨揭商品依其性質應屬於硬體商品,爱於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時,應符合本基準有關硬體商品之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規定;又本基準第3點及第規定,硬體商品之「注意事項或警語」應於商品本體、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擇1處標示。
三、為提醒消費者使用時多加留意,建議旨揭商品之「注意事項或警語」可包含下列內容:
(一)應在無人、無動/植物的情況下使用。
(二)勿作為捕蚊燈或一般照明燈使用。
(三)使用前應詳細閱讀產品說明書,並依說明書要求使用產品。
(四)對於固定式、移動式紫外線消毒(殺菌)燈,開機後迅速離開消毒區域,避免受到紫外線輻射。
(五)對於掌上型紫外線消毒(菌)燈設備,產品使用過程中不可對人照射,肉眼不可直視光源。
(六)如產品配備有紫外線防護眼鏡,使用前應檢查眼鏡是否完好,並正確佩戴。
(七)避免兒童、或無法理解正確用法的對象使用。
(八)如紫外線消毒(殺菌)燈所用燈管是低壓汞燈(從外觀燈管類似日光燈,但玻璃管是透明的)且沒有不含臭氧的明確提示,則消毒完成後通風至少30分鐘方可進入。
四、上開說明三所列之(一)、(二)內容或類似用語,建議標示於旨揭商品本體,其餘(三)至(八)內容或類似用語,可依個案商品之適用狀況,將其標示於說明書;另如有其他提醒消費者補充事項內容,亦請一併將其標示於說明書,俾利消費者正確使用商品